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社区(村)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

根据当前疫情防控的新形势新要求,为防松懈、防偏颇,有力有序有效推动疫情防控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,经市委、市政府同意,现就进一步规范社区(村)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:

一、严格核查社区(村)来往人员。由社区(村)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社区(村)内人员排查及防控工作。各小区按“四个一”(放一张桌子、设一人专岗、进出门测一次体温、填一张外来人员登记表(含健康信息))设立检查点。各村小组长、小区负责人以本地域范围为责任区,每日入户做好相关人员体温检测、流动人口排查、登记等工作,做到日查日报,逐级上报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。

二、实行分类管理。将小区疫情防控管理分为三类进行管控,即市直单位、中央省驻株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单位小区,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和无物业管理的小区。单位小区由所在社区负主要责任,各单位履行协助社区进行疫情防控管理的职责;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由所在社区负主要责任,小区物业企业负责协助社区开展疫情防控管理。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社区(村)负责。对出现本地感染的确诊病例的居民小区(村),按要求对单元、楼栋、村民小组等实行封闭式隔离管理,不得采取堵路等限制人员自由出入的措施。

三、规范外来人员(返株人员)管理。市外返回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主动向社区(村)报告,主动接受测量体温,如实填写个人返株前14天活动轨迹史,并建立档案。对湖北省(包括有湖北省暴露史的)返回人员,集中隔离观察14天。对湖北省之外的返回人员,凡没有发烧、咳嗽等疑似感染症状的,不需隔离和开具健康证明,纳入所在社区(村)日常管理。不得阻止返株人员、租住人员进入社区(村);不得阻碍治愈人员回家隔离;不得对外来人员采取任何歧视性举措。

四、督促及时就医就诊。居住小区(村)居民若出现发热、咳嗽、乏力、腹泻等症状,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(村)报告,由社区(村)组织通知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收治,送至定点发热门诊就诊,严禁自行乘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院。居家隔离人员若出现发热、咳嗽等异常情况,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(村)报告,由社区(村)呼叫120救护车将患者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,确保患者第一时间得到诊治。社区(村)负责人的电话号码要全面公开。

五、严格公共空间管理。社区(村)内可能引起聚集性活动的文体场所暂时不开放。街道(乡镇)、社区(村)、物业企业、产权单位要对小区(村)出入口、单元门、电梯口、楼梯扶手等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,每日至少进行一次循环消毒并做好记录,设置标志醒目的废弃口罩回收箱,及时清运垃圾,确保小区干净卫生。公共场所要设置引导公众科学理性应对疫情的宣传标牌。

六、加强基本生活保障。市场、菜店、超市、药店等要合理安排营业时间,强化防护措施和风险管控,做好人员导流,控制进场和排队人数,防止人员扎堆抢购。

七、提高全民防护意识。居民要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,减少外出活动,不集聚,红事推后、白事从简。村组及小区内人员不串门、不走访。对不听劝阻或引发矛盾冲突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。

八、强化责任落实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,各县市区要压实责任,各街道(乡镇)和社区(村)要认真做好小区(村)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。对以下行为,要严肃追究责任:外来人员发现不及时、登记不到位,没有将外来人员登记表及时上报的;社区(村)内出现发热、咳嗽等疑似症状疫情,没有第一时间发现,及时进行隔离和救治,导致疫情扩散的;因聚集性活动,导致疫情发生的。各级住建部门、街道办事处(乡镇政府)要指导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小区防疫管控。未严格落实物业疫情防控措施的实行顶格处罚,纳入企业诚信档案。对有其他疫情防控不力情形的,由相关责任部门按照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机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九、强化示范带动。共产党员、各级干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,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,带动家人亲属、街坊邻居自觉遵守有关规定。引导广大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,在当地党委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专业机构统筹调配下,弘扬雷锋精神和志愿精神,科学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工作,以实际行动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。

十、本《通告》之前的相关规定,如与本《通告》规定内容不一致的,以本《通告》为准。

中共株洲市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

2020年2月16日